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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侵权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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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银行与某某公司,某某金融合同纠纷

发布者:郭静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113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某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及《贷款展期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以保护;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某某公司支付了2000万元贷款,被告某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应依法承担继续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民事责任,某某公司借款后仅偿还借款本金210万元及部分利息,故本院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某某公司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79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某某公司同时作为抵押人,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承诺以其名下的土地、在建工程在2680万元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责任,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依法对被告某某公司的抵押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岳云国用(2013)第0021号、第0022号、他项权证号分别为岳云他证(2013)第107号、第108号]及在建工程[信息大楼1-9层(测量号622712010001)、他项权证号为岳房建云溪区字第××号]在268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龙某某、李某某、龙某某、熊某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贷款展期协议》及《最高额保证合同》签名捺手印,承诺在23005975元范围内为被告某某公司与原告发生的贷款提供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起诉尚在其担保期限内,故被告龙某某、李某某、龙某某、熊某某依法应对被告某某公司的贷款在23005975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某某、熊某某关于不知道合同内容及后果,签名系受欺骗所为的主张,并无证据证明,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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