蔺庆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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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某与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发布者:蔺庆春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8日|分类:交通事故 |119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毕某与被告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起诉。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某撤回对被告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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