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站
蔺庆春律师
执业资质:1371220**********
执业机构:山东隆越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蔺庆春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8日|分类:交通事故 |119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毕某与被告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起诉。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某撤回对被告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无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