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彭家国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15日 11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家国,安徽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男,汉族。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家国律师,被告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冯某某返还杨某某借款49600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124000元从2016年2月17日起,372000元从2016年3月4日起按年利率24%分别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冯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双方系同事关系。
冯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2015年3月3日分别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杨某某借款136000元、408000元,约定借期一年,借期内不计利息。
同时,冯某某向杨某某出具借条两张,载明借款数额和借期。
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杨某某多次向冯某某要求返还借款,冯某某皆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
杨某某多次催讨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某某借款40万元,并支付利息171671.23元及自2017年2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
二、驳回原告杨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9元,由杨某某负担669元,冯某某负担52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