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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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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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倩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5日|分类:刑事辩护 |113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成都市新都区。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现未羁押。

辩护人刘倩,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成双公诉刑诉[2019]9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景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刘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7日0时53分许,被告人黄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号小型轿车搭载张某从新都出发,从新都龙桥上成彭高速,转绕城高速,在双流区成新蒲路下绕城高速,行驶至双楠大道与龙桥路路口处时,被民警挡获。经鉴定,黄某血样乙醇浓度为199.4±9.6mg/100ml。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黄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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