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史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
原告史某诉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史某暨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被告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车牌号为皖A×××**号车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约17万元);2.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因感情破裂,双方自愿于2016年3月21日登记离婚,并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达成《离婚协议书》和《协议》。
《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福特锐界车由双方各分割一半。
2016年7月5日,双方就车牌号为皖A×××**的福特锐界车分割签订《协议》,约定到2017年9月该车贷款还清时,即过户给女方,不得延误。
但是,至今被告没有配合将车辆过户给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判如所请。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皖A×××**号车过户至原告史某名下;
二、驳回原告史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财产申请保全费1370元,合计322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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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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