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贾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良俊,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师。
被告:王某,男。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贾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良俊、王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17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3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5%,于2017年3月20日前还本付息。
然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贾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17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5元,由被告王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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