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原告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子尹某1随原告共同生活,次子尹某2随被告共同生活,各自承担子女抚育费用;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农历10月初8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证,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尹某1,××××年××月××日生育次子取名尹某2。婚后原被告在武汉经营欣滨海管件有限公司,后来因经营不善亏损,双方因生活和经营经常发生矛盾,导致无共同语言,无相互沟通余地,自2017年被告去盐山其母亲处生活至今分居已二年,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尹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是在谈恋爱一年后感情很好就结婚了。婚后生育两个儿子。被告两年前是因为癫痫药物控制不了,就想办法去做手术。原告孙某不同意将客户回款用于被告做手术,被告才决定回老家找被告父亲寻求帮助。手术后休养期间,被告一直与原告电话联系沟通。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虽然出现了临时矛盾,但被告相信可以解决。为了让孩子有个完整的家庭,希望法庭再给予原被告一次机会,驳回原告孙某的离婚请求。被告希望与原告重归于好。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尹某1,于××××年××月××日生育次子尹某2。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既然有缘结为夫妻,就应珍惜已有的缘分和感情,在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互相扶助的基础上共同生活、共同劳动,以增进彼此的夫妻感情。原被告结婚多年并育有二子,夫妻之间应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属正常现象,只要双方求同存异、改正不足、互让互谅,仍有希望组建一个幸福的家庭。另因原告未提交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本院认为,应当给予原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孙某与被告尹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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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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