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丁洋|时间:2019年11月11日|150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郑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丁洋,安徽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巢湖市某某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某某,公司董事长。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巢湖某某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丁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5月31日、2015年1月5日被告向原告分别借款30万、10万元,借款后,被告归还了部分借款及利息,2017年4月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本金200000元。
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未作答辩。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借条、车辆和设备抵押协议、承诺书、银行明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原告差欠被告借款,理应按时归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应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巢湖某某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郑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
(以2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7月13日,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此款清偿时止。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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