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毓丽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07日 22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入职被告处工作,岗位为蛋糕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也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且原告一直有加班情况。后经仲裁及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律师点评:因用人单位原因一个月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主张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向单位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并可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