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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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合川区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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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显真情,为聋哑人提供辩护,取得减轻处罚

发布者:陈刚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07日 25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合川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渝0117刑初XXX号

公诉机关重庆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XX,男,生于XXXX年X月XX日,住山东省聊城市。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被重庆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8日被重庆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合川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刚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翻译人唐文,重庆合川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

重庆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刑诉[2016]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XXX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XX及其辩护人陈刚,翻译人唐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14日上午,被告人宋XX伙同张某(另案处理)去至重庆合川区瑞山路公交车站搭乘一辆401路公交车伺机扒窃作案。当车行至交通街路段时,二人趁乘客何某不备之机,由张某掩护,宋XX用手将何某随身携带的挎包拉链拉开,扒走包内人民币2000元。

公诉机关针对其指控事实当庭举示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宋XX的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判处刑罚。

被告人宋XX及其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宋XX系聋哑人犯罪,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2.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认罪、悔罪态度好,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4日上午,被告人宋XX伙同张某(另案处理)共谋盗窃后,去至重庆合川区瑞山路公交车站,并搭乘了一辆401路公交车伺机扒窃作案。当该车行驶至交通街路段时,二人趁乘客何某不备之机,采取由张某掩护,被告人宋XX用手将何某随身携带的挎包拉链拉开的方式,扒走何某包内现金2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宋XX被刑事拘留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上述盗窃犯罪事实。

还查明,被告人宋XX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被重庆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8月8日刑满释放。

再查明,被告人宋XX系又聋又哑的残疾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XX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被告人宋XX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张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照片、办案说明,光盘,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处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XX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XX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宋XX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还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责令其予以退赔。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宋XX系聋哑人犯罪,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悔罪态度好,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故本院对上述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宋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8日起至2017年2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宋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何某经济损失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XXXX

代理审判员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XXX

书 记 员  XXX


陈刚律师,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中心副主任、律师,毕业于法学黄埔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于2015年取得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合川区
  • 执业单位: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7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取保候审、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