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表达对婚姻的慎重与忠诚的决心,新婚夫妻签订 “忠诚协议”,约定出轨一方给予另一方10万元的赔偿金并无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无条件同意离婚。近日,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法院依法支持了夫妻“忠诚协议”的其中两则条款,判决两人离婚,丈夫赔偿妻子精神抚慰金1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妻子所有。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戴某在2012年7月结婚。2012年8月双方签订忠诚协议: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发现一方出轨,则:1、给予另一方10万元的赔偿金;2、无条件同意离婚。然而2013年12月,刚生完孩子的杨某发现丈夫戴某竟有了外遇,双方开始争吵不断,原告愤怒的将丈夫戴某诉至法院,要求戴某履行“忠诚协议”所确定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单纯就放弃财产或者约定由出轨方给予受害方一定的赔偿金,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条件下自愿签订的,协议内容也没有损害他人利益,该协议应认定为有效。
法院判决“忠诚协议”有效的另一个重要理由是该协议将《婚姻法》上抽象的忠实原则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但问题是法律和道德的界限究竟在哪里?法律允不允许干涉道德上的问题?这个问题的确不好回答,事实上这两年社会上的一些热点案件,如“遗嘱将财产赠与第三者案”、“延安夫妻看黄碟案”,似乎都与此问题有关。已经有学者针锋相对地提出,“让道德的归道德,让法律的归法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这样一个宏大的命题还是留给法理学者去研究,在这里我们只探讨一下有关“忠诚协议”的价值判断问题。著名的婚姻法专家马忆南教授用“十分警惕”来形容对这个案件的感受,19笔者认为,马教授的“警惕”是确有根据的。
首先,如果法院赋予“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则为了确定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一方当事人或人民法院就有举证证明和查证的义务。在这个过程中,势必会使婚姻另一方甚至是无辜第三者的隐私暴露于公众之下。一边是法律明确保护的隐私权,另一边是道德原则,我想天平应当向隐私权倾斜。也就是说,个人隐私权和人格尊严应当优先于“忠实原则”。
其次,赋予“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的另一个后果是鼓励婚姻当事人在结婚前都缔结这样一个协议,以“拴住”对方,这样势必会增加婚姻的成本,另一方面也会使建立在纯洁的爱情和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婚姻不免变成类似商人买卖的讨价还价。这绝不是危言耸听!事实上,就在《人民法院报》刊登上述案例前后,就出现了很多类似的报道。20有些报道还相当吓人,如“为了保障自己婚后的权益,先签'忠诚协议',再领结婚证,成了时下包括长沙在内的不少都市女性婚前必备的'嫁妆'。"21可以想见,如果真的如这篇报道所说,“忠诚协议”成了都市女性必备的“嫁妆”,那真是爱情和婚姻的悲哀!众所周知,相互之间的信任是爱情和婚姻的本质。古往今来,无数的文学艺术作品、电影、电视讴歌的都是这种纯洁的爱情和信任。很难想象,两个在婚前就开始相互防备的人会拥有长久的爱情和婚姻。再者,“法律的绳索也未必能缚住婚姻的翅膀,本案贾雨虹用心良苦却成空即是明证”。22相反,还有可能出现一方为了逃避赔偿责任,面对已经破裂的婚姻也不愿意离婚的极端情况,这无疑是对人性的摧残。
笔者认为,面对愈演愈烈的“忠诚协议”热,法律应当有一个基本的态度,那就是不干预,而表达这种态度的方式就是不赋予“忠诚协议”以国家强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