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友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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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刑事辩护调解谈判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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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剥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部分条款无效

发布者:杨友元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739人看过

案例

日前,王某终于拿到法院判决书,心里的石头落了地。在前妻病故五年后,他又将重新开始新生活。

王某与前妻赵女士,经人介绍组成再婚家庭。结婚时,赵女士带来一个儿子,为表示诚意,她给孩子改姓王。婚后,两人感情非常好,王某对母子两人倍加关心。可五年前,赵女士不幸患病离开人世,临终前,赵女士害怕王某再婚,孩子会受继母气,便请亲属作证人立下遗嘱。遗嘱写道:“在赵女士去世后,家里房屋二栋由王某与儿子各享有一栋,存款30万元,丈夫王某享有10万,儿子享有20万元。”

赵女士要求王某必须履行照顾抚养儿子的义务,要再婚也必须等儿子成年以后,且婚后不能生育小孩。如王某做到上述规定,就可取得继承权。房产证由赵女士的母亲保管,并监督遗嘱的执行。

由于王某和赵女士感情很好,和继子也有感情,所以没有对遗嘱提出什么异议。赵女士故去后,他主动把房产证明和存款都放到了赵女士的母亲手里。

赵女士亡故后,王某一直没有再婚,一心把孩子养大成人。去年,孩子终于考上了大学,王某一个人在家,开始感觉生活很孤单。在征得儿子的同意后,王某开始托朋友物色伴侣,条件是不能再生育。去年年底,王某如愿以偿,找到了现在的妻子李某。

结婚后,两人生活很美满。可就在今年初,李某意外发现自己怀孕了。当她把这个消息告诉王某时,王某却一点没有高兴的意思。李某再三询问,王某只好把前妻遗嘱的事情原原本本地告诉了李某,并要求李某把孩子做掉,否则遗产就得不到了。李某一气之下回了娘家,坚持要把孩子生下来。

王某无奈,只好寻求律师的帮助,想与李某离婚。律师在分析案情后,建议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前妻的遗嘱。于是,王某将赵女士的母亲和继子小王告上了法庭,请求撤销赵女士的遗嘱,对房产与存款重新进行分割。

王某在诉状中称,自己与赵女士婚后,双方共同经营生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进行平分。前妻的遗嘱不但剥夺了自己的共同财产分割权,而且还为自己设置了非法定义务,导致自己造成误解。因此,那份遗嘱法院应当认定无效,请求法院将遗嘱进行撤销。至于今后继子小王的抚养问题,自己完全愿意继续抚养。

赵女士的母亲则辩称:遗嘱是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法规定,不能撤销,王某没有按照遗嘱约定执行,其继承权应予丧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调查认为,赵女士临死前所立下的遗嘱部分无效。赵女士将自己遗产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混淆。遗产只能是立遗嘱人自己个人的合法财产。经过调查,遗嘱中提到的两栋房产,一栋是赵女士自己婚前所有,另一栋是在赵女士与王某婚后,两人共同购置,属于婚后财产,应当先进行分割;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经营所创造的财产折合人民币共计20万元,即在赵母掌管的30万元中,有20万属于共同财产,10万元属于王某所有。赵女士只能对自己所有的房屋,存款以及分得的共同财产范围内行使遗嘱权。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虽然遗嘱部分条款无效,该遗嘱系赵女士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影响遗嘱整体效力。王某提出对遗嘱撤销理由不充分,不应支持,但对于王某应当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外,遗产可以酌情进行分割,并做出了相应的判决。

律师说法

这是关于遗嘱的案件,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立有遗嘱的情况,立遗嘱一定要合法,不但在程序上,在实体上也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遗嘱就不会得到支持。

遗嘱是立遗嘱人在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或对其身后事务做的安排,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行为。遗嘱的实质条件是: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的和集体的利益。

4、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赵女士遗嘱就存在以下的不正确之处。首先,将夫妻共同财产按照遗产处理是不正确的;再有,遗嘱内容与执行相冲突,遗嘱在立遗嘱人死亡时生效,而王某在遗嘱生效时没能得到遗产,使得继承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再次,赵女士遗嘱附加条件不但违法,还将非法定义务强加给继承人。生育权是结婚男女的一项重要人身权利,而赵女士却将继承人丧失生育权为继承其遗产的前提条件,在遗嘱中规定了此项违法与违背人伦的条款,应为无效;最后,儿子小王在赵女士死亡后,监护责任应由其亲生父亲承担,王某没有法定监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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