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协议与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
随着西方文化和意识的入侵,AA在中国越来越普遍,发展到婚姻关系上最常见的则是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内财产协议,顾名思义,婚前财产协议是男女双方在婚姻缔结之前签订的关于夫妻财产何如分配与认定而达成的一致意见,而婚内财产协议则是夫妻双方结婚后关于共同财产如何分配与认定的合意。现在的问题是这些关于婚姻财产的约定是否有效呢。这里总结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的意见供大家参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设计财产问题的协议,经审查不存在欺诈、斜坡的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离婚时一方主张按照协议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在不解除婚约关系的同事也没有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对该主张不予支持。从最高院的意见不难看出答案。或许有人会问,那婚前财产协议如何认定呢,其实根据最高院的答复和民法自治的原理不管婚前财产协议还是婚内财产协议,只要该协议是资源签订、不存在违法或损坏他人利益的情况下,该协议都是有效的。但有一点不得不重点说明:婚姻财产协议有效除了以上所说的前提还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要见即该协议必须是书面协议,关于婚姻财产口头上的协议是不被法院认可的——关于该点也有例外情况,这属于诉讼法的与诉讼技巧的范畴,这里不作说明,如有需要我们可以进步一探讨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