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友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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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刑事辩护调解谈判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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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只写一方或子女名字离婚时如何处理

发布者:杨友元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离婚 |9404人看过

一、产权属于登记一方所有的情况

1、婚姻登记之前一方已经取得全部产权或者已经交付全部购房款但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如果产权登记在该方名下的,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状态上的变化,即由财产权转化为物权,因此属于个人财产,当然其后产生的增值也属于该财产的自然增值,而且该房产及其自然增值并不因婚姻关系的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房产。

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接受的遗嘱或者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已经明确只给一方所有的就只能是该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也就不会在夫妻之间分配了。

3、婚后改动房屋形态的房产。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如果没有变更产权,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但是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所有的份额,在离婚时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

4、婚前一方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婚姻登记之前由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双方一起还贷,产权只登记在首付款支付者名下的,该房产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贷款为其个人债务。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房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房款的比例等因素,由产权一方向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对于装修费的共同投入问题,法律并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但鉴于房产装修对房产增值是起到一定的贡献的,应参照前述的共同还贷的相关规定,由产权一方向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二、产权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情况

1、婚前双方共同出资,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婚姻登记之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房屋并办理按揭手续,结婚以后双方共同还贷的,产权虽然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该房产应认定为按份共有,即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所有。在离婚时,应依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产一半市场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2、婚后以双方或一方的收入和财产购买所得的房产。此种情况的前提是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婚后个人所得为夫妻共同所有,此时办理婚姻登记以后无论是用一方收入或是双方收入购买房屋,都相当于是夫妻共有财产购买,当然也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离婚时仍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3、婚后接受继承或赠与所得的房产。这种情况的适用前提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明确指明该房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此时按照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接受的遗赠或赠与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即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离婚时仍然按夫妻共同所有分配。

4、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产权证书上虽然只登记了一方名字,仍然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5、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结婚以后夫妻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扩建的,离婚时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房产是一般家庭的最大宗、最贵重财产,婚姻关系解除时,对房产的分割也就理所当然的成为一个焦点问题。以上关于“房产证只写一方名字的房产处理”“房产证只写一方名字的房产离婚时的分配”问题的剖析建议当事人作为参考使用,而对生活中自己的具体特殊情况求助于专业的婚姻房产方面的律师为宜,以免为后续不必要的烦恼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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