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友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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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刑事辩护调解谈判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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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能要求就公公房改房的增值部分进行补偿吗?

发布者:杨友元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离婚 |9183人看过

问:我和丈夫现在住的房子是我公公单位的房改房,当时是我们夫妻出资购买的,但是登记在我公公的名下。现在我们两人要离婚,我询问过这个房子不可能归我所有。但是现在房价涨得很快,这个房子已经升值了,我想问下我就要求他们就增值部分进行补偿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是指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即居民将现住公房以标准价或成本价扣除折算后(旧住宅还要扣除房屋折算)购买的公房。房改房又分为成本价、标准价(优惠价)、央产房等类型,每种类型的房屋交易方式都有所不同。属于部分产权。

根据国家房改房政策,房改房针对特定对象,具有福利性质,你们夫妻应当明知自己不具备房改资格,你们为一方父母购买房改房的出资行为,应为借款或赠与性质。房改房在出售时并没有按照市场价格定价,而是带有社会福利、保障性质的住房,如果夫妻因为出资从中获利就不符合房改房的特性。因此,在离婚时,如果你要求就增值部分进行补偿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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