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8月29日7时许,在某工地上,被告人彭某因使用脚手架一事与被害人王某某夫妻二人发生口角、推搡。期间,被告人彭某使用随手捡起的一根钢管将被害人王某的左手打致其掌骨骨折。经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损害程度为轻伤二级。
律师意见:
被告人彭某因琐事将被害人王某打伤致轻伤二级,根据法律规定,其已涉嫌故意伤害罪无疑。所以针对本案的罪名部分,律师不持异议。但本案的量刑部分却有很大的辩护空间。比如:案件的起因、被害人是否也具有过错,被害人是否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被告人归案后的态度,被告人是否有犯罪前科等等。
审理结果:
判处被告人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