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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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其合伙人潘某因投标某建设工程,需缴纳2000万保证金,因自有资金不足,孙某便向郑某筹借资金200万,后因工程未中标,保证金原路退还至潘某和孙某手上,还款期限届满后,孙某基于客观经济原因未按期偿还借款,故郑某以合同诈骗为由向所属公安局报案,不久后,警方依法对孙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合同诈骗罪要成立,必须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即故意虚构或隐瞒重要内容导致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而交付一定的金钱。
经过与犯罪嫌疑人的交谈,律师认为孙某在整个案件中并不存在欺骗行为,其所投标的工程也是客观存在的,没有按期还款是基于客观经济原因,暂时无法偿还而已,故本案不涉及刑事犯罪,而应认定为普通的民间借贷法律纠纷。
最终,公安机关认定孙某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丁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