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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XX与廖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吴玲华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3日|分类:综合咨询 |1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肖XX诉被告廖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因被告下落不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肖XX的委托代理人吴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肖XX诉称:2018年4月,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形式分两次向被告交付借款。该款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按年利率6.9%计算的利息损失;2.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2500元及财产保全担保费400元。后原告补充陈述,因被告事后于2018年8月26日只出具了40000元的借条,故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4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2.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2500元。
被告廖XX未作答辩。
原告肖XX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借条及委托代理合同各一份,欲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聘请律师的事实。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明确,本院予以采纳;至于律师代理费是否应由被告承担的问题,本院将在本院认为部分进行详述。
被告廖XX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8年8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40000元,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利息为月利率1%。该款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作为借款人,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4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鉴于双方未对律师费承担进行约定,且原告也未提供其已经实际支付律师费的相应凭证,故本院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廖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肖XX借款4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肖XX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廖X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2元,由肖XX负担52元,由廖XX负担880元。
肖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廖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财产保全申请费570元,由肖XX负担127元,由廖XX负担443元。该款肖XX已向本院预交,由廖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肖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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