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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逾期交房或办证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

发布者:代建中律师|时间:2016年03月10日|分类:房产纠纷 |779人看过

作者:代建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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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办证的违约责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得非常明确,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办证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即支付违约金。但是,对于逾期交房/办证的违约金主张时效到底怎么计算是合法的呢?很多业主认为只有两年,其实不然。本律师将根据具体办案的实践经验告诉大家,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诉讼时效计算方式主要是以下二个方面:
一、开发商与业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交房/办证违约金数额的,为一时性债权,从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诉讼时效(不可抗力除外);
一时性债权的基础是以侵权法理论为依据,即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的侵权行为实施后,诉讼时效的计算以“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其侵权的时效应当按照合同之债的基本诉讼时效来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也就是说,业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逾期交房/办证违约金数额时,诉讼时效从开发商与业主约定的交房/办证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二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诉讼时效过期,业主的权利得不到法院的保护。
二、开发商与业主在合同中约定以日或月为单位累计计算违约金数额的,属于继续性债权,以每个个别的债权分别适用诉讼时效。在实际计算时,应采用倒推法,即从人民法院审查立案之日起,向既往的时间倒推2年,这2年内发生的违约金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开发商与业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违约金按照日或月为单位累计计算违约金数额的,该合同之债的请求权属于继续性债权,每日或月产生的违约金债权各自具有独立性,应当单独计算诉讼时效,并最终累计构成违约金总和。因此,按照日或月为单位累计计算违约金数额,以倒推法计算逾期交房/办证违约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方式,既不违背相关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都相对公平合理,也经常被人民法院的相关判决采用。
因此,在开发商出现逾期交房/办证时,业主应当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防止诉讼时效过期,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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