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黄XX因与被申请人通榆县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7民终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XX申请再审称,XX公司不是合同相对人,其无权向黄XX主张报酬。徐XX并未向黄XX交付工作成果,其打的井均达不到合同约定60立方米的流量,并且至今未向黄XX交付工作成果及相应的技术资料、质量合格证明等文件。且案涉井一直处于闲置状态,导致黄XX不得不重新打井才能发包耕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因此,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法再审。
本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黄XX提供证人孙XX作证,证实其给徐XX雇佣的老单拉沙子,一共四车,是两眼井的沙子,当时打完只有张XX地里的一眼井不出水;还证明其在一个多月前测量了徐强地里井的直径是22多cm,其他井的井口都往后翻了,无法测量。
本院经审查认为,1.XX公司提供了由徐XX代表公司与黄XX签订的打井合同,黄XX在一审审理期间,对XX公司的主体资格未提出异议,并且一审法院询问黄XX,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2民初254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黄XX在承包地内打两眼水井是谁打的,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2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中的两口井是谁打的,黄XX表示是XX公司打的。故XX公司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2.2015年春,XX公司为黄XX打水泥管井一眼,该井打在黄XX承包地内,且黄XX已给过XX公司15000元,对黄XX主张应向实际承包人张XX索要欠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3.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XX公司已经完成双方合同约定的打井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黄XX,由黄XX承包给租户使用。黄XX应给付尚欠款项。黄XX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XX公司交付井眼时质量存在问题,故原审判决并无不当。4.XX公司一审期间提出的关于利息的诉请,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合同对此没有约定,不予保护。二审期间,XX公司撤回该项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程序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XX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