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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宠物侵权案件情况及 5 个典型案例

作者:顾明松律师时间:2018年09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7次举报

涉宠物侵权案件情况及5 个典型案例

北京法院公开发布 审判研究 

北京顺义法院 发布

9月11日,北京顺义法院召开了涉宠物侵权损害类案件新闻通报会,研究室张夫贵主任主持通报会,民三庭李建庭长、涂琳法官介绍情况。以下内容包括两部分,涉及宠物侵权类案件的有关情况以及 5 个典型案例。

 

涉宠物侵权损害类案件概况

李建庭长

近年来,除了常见的宠物咬伤他人引发的侵权纠纷以外,还出现了因饲养宠物产生的其他法律纠纷。近期的疫苗造假事件和“异烟肼”毒狗事件,再次将人们的目光吸引到宠物的饲养、监管上来。可以说,涉宠物类纠纷不再是单纯的宠物致人伤害纠纷,其中潜藏着更深层次的公共道德和社会管理问题,因此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涉宠物类案件的特点

1 . 案件类型多样化

除了常见的宠物咬伤他人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和饲养宠物损害责任纠纷外,还出现了因饲养宠物产生的财产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物业纠纷、交通事故纠纷。

例如,宠物之间互相咬伤以及伤害他人宠物产生财产纠纷,近期热议的投放“异烟肼”毒狗也容易产生财产纠纷;在楼道内饲养宠物,夜间宠物叫声扰民,产生相邻关系纠纷;行车时因为躲避动物产生交通事故纠纷;宠物在小区或电梯内随意排泄粪便,如果物业公司不及时清理,容易产生物业纠纷

更为严重的是,因宠物而引发人与人之间故意伤害及杀人的刑事犯罪。这类事件虽然较为极端,但也偶尔见之报端。

2 . 犬类致人伤害占比最高

从侵权的宠物类别来看,犬类占比最高,90%的案件是由犬只引起的。这些纠纷主要集中在犬只伤人产生的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以及因饲养犬只引发的财产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等,其中涉及人身伤害赔偿的纠纷占90%。值得注意的是,烈性犬或大型犬伤人事件屡有发生。

在我院近三年受理的53件动物致人伤害案件中,12件是烈性犬或大型犬伤人。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在东城区、西城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朝阳区等重点管理区,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在一般管理区,对于烈性犬或大型犬只能圈养或栓养,不得出户遛犬。烈性犬,如獒犬(藏獒)、大白熊犬,大型犬指成年体高超过35厘米的犬类。

3 . 具有季节性、地域性特点

首先,夏季气温高、天气热,宠物受高温的影响变得异常兴奋甚至躁狂,人们稍不注意就会被宠物抓伤、咬伤,其他相关的法律纠纷在夏季也多发易发。在我院审理的被宠物抓伤、咬伤引发的纠纷案件中,有40起发生在夏季,其他的纠纷一般发生在春秋季节。其次,农村地区纠纷多发。农村一般属于一般管理区,允许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村民习惯饲养狗类“看家护院”,监管较为松散,因此狗伤人、狗扰民、狗咬死家禽的案件频发。我院此类案件中有七成以上发生在农村,九成以上藏獒、大型犬伤人事件也发生在农村。

4 . 流浪宠物伤人事件高发

在城市中常见的流浪宠物多为饲养人丢弃,导致流浪宠物不断增多。其中一部分宠物患病或者有残疾,宠物患病后伤人后果更为严重。由于不知携带何种疾病,医生诊断救治困难。这些流浪宠物,由于需要寻找食物,会逐渐恢复动物的野性,增大了危险性。流浪宠物致害事件中,往往无法找到宠物监管人,导致受害者最终败诉,或者直接自认倒霉选择不起诉。

 

二、宠物侵权纠纷多发的原因

1 . 违法饲养现象较为普遍

饲养的宠物从以前的以猫、小型犬为主,转变为饲养各种体型较大的宠物,甚至饲养国家禁止饲养的攻击性强的野生动物作为宠物,比如蟒蛇、竹叶青蛇。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饲养犬类应该征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履行登记、检疫、年检等程序,且有地域、犬种、身高、数量的限制。

现实中,很多人在饲养宠物时未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年检,也未领取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按照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然而实际生活中,很多人携带犬类宠物出门时,往往不束犬链任由宠物自由散跑,甚至带着獒犬在马路或小区内遛弯。

2 . 不文明饲养行为较为普遍

日常生活中,不文明饲养宠物主要有,宠物排泄在公共场所的粪便不及时清理,将宠物放置在楼道内饲养时宠物发出的叫声扰民,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等公共场所,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不戴嘴套携犬乘坐电梯等。对上述行为,《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均明文禁止。

3 . 监督管理不到位

与饲养宠物不断增多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相关监督管理有所弱化。《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类的免疫、检疫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负责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在实际生活中,对相关规定的落实力度不够。此外,对于犬类以外的其他动物的饲养,存在立法空白。

 

三、因宠物引发纠纷中常见的维权问题

因宠物引发的纠纷案件中,受害者在主张权利时往往存在以下困难:

——宠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难以确定

宠物致害纠纷多是由于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所致,如遛狗时未系狗链。一旦发生宠物致人损害,宠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为规避责任,往往不承认伤害为其饲养的宠物所为。如果被流浪宠物伤害,受侵权人难以举证确认宠物的原饲养人或管理人。

——非因宠物直接攻击致害的赔偿责任难以界定

饲养宠物致人损害以咬伤、抓伤等较为常见,但司法实践中宠物致人损害往往不限于此。例如,因为饲养的宠物大声吠叫、奔跑、突然蹿到受害人身边等,致使受害人受惊吓摔倒受伤、意外死亡,使受害人产生持续的心理恐惧等,这些非直接攻击行为带来的伤害,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中所称的“造成他人损害”。但是,宠物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饲养人承担责任的比例等难以证明和界定。

——因第三人过错导致宠物伤人的情形举证困难

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基础是其行为对宠物造成他人损害具有过错,比如,第三人故意挑逗宠物。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饲养的宠物侵害到他人,饲养人或管理人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第三人行为致人损害的,其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即需要证明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在因第三人过错导致宠物侵权类案件中,受害人、宠物饲养人或管理人难以举证证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

——宠物死伤的财产赔偿数额难认定

宠物交易市场交易不规范,没有统一的价格体系,缺少正规的买卖凭证,因此受损宠物的价值难以确定。同时,由于缺少针对宠物的相应评估机构,无法对宠物价值作出评估,难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此外,一些宠物饲养人和宠物之间的感情较为特殊,如孤寡老人饲养多年的宠物因侵权死亡后,饲养人经常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能否支持在司法实践中尚存争议。

——接触宠物而感染疾病因果关系难认定

一些宠物可通过排泄物传播疾病,人在感染疾病后很难确定感染源,因此难以认定受害人感染的疾病是由某一饲养人所养宠物所致。

 

四、关于宠物侵权的维权建议

1 . 针对受侵权人的建议

确认该宠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身份信息,如拍照确认对方身份证号码、记录对方家庭住址、留下对方联系方式等。如果宠物身上佩戴有饲养登记证,可以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拍照留存。如果饲养人不在旁边或未发现饲养人,需第一时间为致害的宠物和现场拍照、录像、及时报警并调取附近监控录像资料。

保留好就医时开具的各类票据。如,住院病历、详细的住院费用明细、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注射疫苗单据等。

如果是因为第三人过错致使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受侵权人既可以向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要求赔偿,也可以要求该第三人赔偿。

2 . 针对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建议

作为饲养人,应符合下列条件: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在饲养犬类前,应当征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并与其签订饲养宠物义务保证书。饲养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饲养条件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到住所地的区、县公安机关进行登记,领取登记证,并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饲养人应当按时年检,定期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给饲养的宠物注射狂犬疫苗。

履行宠物出门时的安全防护义务,如携犬出门时,应当对宠物系绳且不宜过长,应由成年人牵引且携带养犬登记证。不得携宠物进入市场、商店、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严禁在禁养区饲养犬类,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等。如果不想继续饲养家中的宠物,可以将其送至北京市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类留检所进行收容。

当发生饲养的宠物伤人时,及时协助受害人就医看病等帮助。

3 . 对社会公众的建议

当遇到流浪宠物或者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宠物时,尽量远离,更不要对宠物进行挑逗。尤其是作为儿童的监护人,更要保护好孩子,避免受到伤害。

面对违规饲养宠物的情况,不能“以暴制暴”,不要在小区内投放“异烟胼”等有毒药物。随意投放有毒有害物质时,情节轻微的,投放人可能会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会威胁到人身安全及社会公共安全。

针对流浪宠物,尽量避免定期或者长期投喂。避免在不了解情况时,擅自收容流浪宠物。遇到流浪宠物时,可以将该流浪宠物的情况告知公安机关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

五个典型案例

涂琳法官

案例01

饲养宠物咬伤他人 饲养者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7日,原告孙女士到被告白先生的养殖场买羊,被养殖场内的狗咬伤腿部。原告经治疗后出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2640.00元;被告称自己除养羊以外,还承包了该养殖场的一部分场地养牛,狗是在养牛场护院的。原告未经其同意擅自靠近养牛的场地,原告自身具有过错,不同意对孙女士进行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白先生赔偿原告孙女士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2000.00元。

要点提示

《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因此不能减轻被告作为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侵权责任。

案例02

 

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 饲养者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刘先生与被告张某系同村村民,2017年9月12日,刘先生路过被告张某家门口时,被其饲养的狗咬伤。当时被告张某家的狗拴在路旁的一棵树上,但因狗链过长,刘先生躲避不及被狗咬伤。刘先生随后注射了狂犬疫苗花费1593元,因协商无果,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最终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1593元的诉讼请求。

要点提示:

《侵权责任法》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一般人而言,宠物本身的危险具有不可预见性。宠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对所饲养或管理的宠物负有严格的看管义务。本案中,被告长期将其所饲养的宠物,放置在属于公共空间的路边,实际上属于放任了损害的发生。系绳过长,未能有效避免潜在的危险,因此在发生宠物侵权时,饲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03

违法饲养烈性犬 咬伤路人要赔偿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5日,原告陈某送孩子上学,途中被康某饲养的藏獒追赶咬伤,原告陈某在躲避中摔倒,脑部着地。陈某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1.脑外伤神经反应,2.头皮血肿,3.犬咬伤III级。原告陈某认为康某未尽到饲养人的管理职责,要求康某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9780.00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康某赔偿原告陈某共计18500元。

要点提示

《侵权责任法》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北京市公安行政管理部门与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规定,东城区、西城区等为重点管理区,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在一般管理区,对于烈性犬或大型犬只能圈养或栓养,不得出户遛犬。烈性犬,如獒犬(藏獒)、大白熊犬,大型犬指成年体高超过35厘米的犬类。

本案中,被告携带饲养的藏獒到户外遛弯,违反了法律规定,故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04

为躲避宠物受伤 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23日晚,原告石某在村里骑电动车时,被忠某家饲养的狗追赶,致使石某不慎摔倒。经医生诊断为,锁骨中段骨折,经鉴定构成伤残。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忠某赔偿原告石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3075.00元。

提示要点

因饲养的宠物大声吠叫、奔跑或其他行为等,非直接攻击造成他人受侵害的,致使被侵权人受惊吓后摔倒受伤或者疾病发作,或使被侵权人受到惊吓而出现心理恐惧,并因此诱发其他损害的,这类损害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中所称的“造成他人损害”的范围之内,被告也需进行赔偿

案例05

因宠物未拴绳 引发两个家庭的悲剧

基本案情

据《东方网·纵相新闻》报道,2018年8月23日晚,在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一小区内,周女士取快递时被小区的狗吼叫,于是周女士电话叫来父亲,不远处宠物的主人小张及其母亲也赶了过来。

随后,两家人发生了争吵,吵架过程中,小张将周女士的父亲打倒在地并致其身亡。目前,小张已因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

提示要点

因为宠物引发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已经不是首例,但是因为宠物引发的人身伤害甚至身亡事件,再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周女士的父亲,因为争吵丧失了生命,而小张也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

饲养宠物无论是让其为自己“看家护院”,还是让它作为自己的陪伴,本无可厚非。但是,应当合法、文明饲养,给宠物系一条狗链、给他人说一声道歉,给自己一份安心、给别人一份放心。文明饲养、共同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

核校:简牍 


顾明松律师(电话:13852626380),本律师执业20余年,成功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及人脉关系。一直专注于:刑事辩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泰州
  • 执业单位:江苏钟山明镜(靖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21220********29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取保候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