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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XX与于XX、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年09月03日 | 发布者:刘军 | 点击:26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冷XX,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辽宁XX律师。被告:于XX,男,199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冷XX,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辽宁XX律师。
被告:于XX,男,199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被告:孙XX,女,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原告冷XX与被告于XX、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原告冷XX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冷XX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冷XX撤诉。
案件受理费863元,减半收取431.50元,由原告冷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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