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小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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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婚前个人存款应否返还的认定

作者:郑小红律师时间:2025年10月29日分类:婚姻家庭继承编浏览:335次举报
2025-10-29

【基本案情】

张某(男)、李某(女)于2011年相识,于2018年确立恋爱关系,于2019年底登记结婚。二人未曾共同居住生活,未生育子女。张某系初婚,李某系再婚。张某于2020年中向李某提出离婚,于2021年首次起诉离婚。2023年, 张某第二次起诉离婚,两次诉讼间隔的两年多时间里,二人几乎无交流。张某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离婚以及判令李某返还80.5万元

张某主张返还的款项包括:张某向李某银行转账40万元李某自张某银行卡中支取及消费约27万元张某向李某支付宝转账6万余元为李某购买物品费用及发送的红包等双方均认可相关款项系张某的婚前个人存款,但对是否应予返还存在争议。就其中的40万元,张某有个人婚前存款40万元,于婚后初期向李某转账,并表示用于买房;李某称系张某的赠与及彩礼,均已用于自身治疗疾病5万元及日常开销,无法提交花费明细。就张某交付银行卡后李某支取款项及张某转账的款项,张某曾询问李某款项用途,李某未予正面回应;张某于诉讼中称仅为交由李某保管,李某称系对其的赠与,均已花费。

【案件焦点】

1、张某向李某交付个人婚前财产40万元,并明确用于婚后共同购置房产, 现二人未购置房屋,李某应否返还该款项;

2.张某向李某交付个人存款银行卡及转账,但未明确交付原因,李某应否返还。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感情已经破裂,准予离婚。 张某要求返还的款项,本院综合二人交往状态、款项发生时间、金额、用途、 双方收入等情况进行认定。

关于张某主张的2020年4月转账40万元。李某陈述系张某允诺的彩礼, 为赠与性质,以及系在征得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实际使用了全部款项的意见,均未提交任何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张某已向李某明确表示款项用于买房,二人婚后并未购置房产,李某占有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缺少依据,应予返还。

张某主张的银行卡支取款项及支付宝转账,双方未明确约定用途,但结合二人聊天记录,可认定为系张某默许李某个人正常消费开支以及允许李某为二人共同利益支出,法院综合考虑李某实际转账及支取的金额、二人异地分居的生活状态、婚后不足一年时间即对离婚之事进行协商的具体情形,对于张某主张的该部分款项,判令李某酌情返还

张某主张的返还物品花费及红包,本案认定具有增进情感或缔结长久婚姻的目的性特征,应为赠与,张某要求返还,本院不予支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 法院判决:

一 、准予张某与李某离婚;

二 、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张某60万元;

三 、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李某提起上诉。

李某于二审中提交张某书写的保证书、照片、视频、票据等。北京市第二 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分析】

夫妻财产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个人财 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夫妻约定,双方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根据法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张某交付给李某的款项均为张某的婚前收入,系张某个人财产。

夫妻双方对各自的个人财产,享有独立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他人不得干涉。同时,夫妻也可以约定将各自的个人财产交由一方管理;夫妻一方也可以将自己的个人财产委托对方代为管理。现实的夫妻生活中, 一方将婚前个人财产交由另一方保管的现象很常见。但应注意的是,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或交由另一方管理而理所当然地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从立法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对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相较而言,夫妻个人婚前财产的法律保护程度理应强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意即法律对于隐藏、 转移、挥霍配偶婚前财产的行为亦应予以规制。

不过,应注意的是,我国为夫妻共同财产制,但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负担家庭生活费用时,夫妻应当以各自的个人财产分担。如果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由夫妻双方或一方消费或者已经自然损耗的,所有权人亦不得要求对方给予补偿。换言之,如果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损毁、 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应得到支持。

因此,家事审判实践中, 一方将个人婚前存款交与对方,于离婚时主张返还的,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约定交付意图使用场景收入水平消费习惯感情状态婚姻关系存续情况等因素进行认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方面,如果夫妻之间有明确约定或一方交付个人财产时明确交代了特定用途的,应当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先。但夫妻一方对于对方使用其婚前个人财产的许可,不应包括使用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使用人个人大额消费却无法 说明去向的情形。对于不符合双方约定、未将款项用于约定用途、花费显著超出家庭共同生活开支的,另一方应予返还。本案中,张某将其个人财产40万元交予李某用于二人婚后购买房产,而非赠与李某个人,因此款项性质并未发生变化,仍为张某个人财产。现二人实际并未购置房产,李某未能证明其征得张某同意改变款项用途,亦未能证明款项用于家庭生活消费,故而李某应向张某返还该40万元。对于张某交付的红包现金及物品花费,结合发生时间、金额及物品性质,可以认定系张某为增进双方感情、缔结长久婚姻之目的,对李某的赠与,故本院对张某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另一方面,如果夫妻之间没有明确约定,且一方交付个人财产时也没有明确特定用途的,应视为对接收人正常消费开支范围内的赠与及允许其为二人共同利益支出,需综合考量使用场景、收入水平、消费习惯、感情状态、婚姻存续情况等因素酌情认定是否返还及返还金额。本案中,张某于结婚登记后约六个月就提出离婚,二人亦从未共同居住生活,张某交付银行卡及转账的行为也都集中于婚姻初期,且双方均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各自的不同主张,在案证据亦不能显示交付时的具体约定,故张某交付银行卡及转账的行为,本案综合案情认定为部分赠与。即,张某对李某个人正常消费范围内的赠与以及允许李某为二人共同家庭生活进行支出。现李某未能证明款项去向,本院判令李某酌情 返还。

综上,对于离婚诉讼中婚前个人存款应否返还的认定,应分情形处理。 一方交付婚前存款时,如双方有明确约定或明确约定款项用途,对方未按照约定或约定用途支配使用该款项,亦未用于负担家庭生活费用或产生自然损耗的, 应予返还。如未明确约定用途,在无特殊情况下,认定为正常消费范围内赠与及用于家庭共同支出为宜。【编写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吴奕晗 武义翔】












热爱律师工作,法律功底扎实,注重学习提升,现担任婚姻家事部副主任,2021年2月被评为浙杭优秀律师,2022年4月取得《...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6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债权债务、人身损害
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1330120********68 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债权债务、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