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给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其支付欠付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情形下,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离婚律师解读:
本条是关于欠付子女抚养费的规定。
原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能够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父或者母给付其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期间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正式稿中删除了这个规定,即能够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已经不是请求抚养费的主体,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但正式稿又规定,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在子女成年后请求另一方支付欠付费用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也就是说,该负担的抚养费是逃避不了的,即便子女已经成年,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也可以对欠付一方进行追讨。
【总结】这个规定和之前的审判实践操作又有差别,之前审判实践中,子女成年后,主张拖欠的抚养费是不支持的,但是《解释二》该条规定突破了这样的限制,即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权利主张拖欠的抚养费了。那么,直接抚养一方主张拖欠的抚养费是否有时效限制呢?根据民法典第196条规定,是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也就是说随时可主张,不受时效限制。
ps: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惊喜!意外!所以,那些一个人默默养大孩子的人,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要回另一方拖欠的抚养费了。
双方离婚时约定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另一方给付抚养费,同时约定了不按时支付抚养费的违约金。如果另一方未按协议支付抚养费,应否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金的问题。
民法典合同编第464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这与以前合同法的规定有很大不同,以前《合同法》第2条只是简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抚养费的给付义务,虽因身份关系而产生,但双方缔结的给付协议,具有财产性质,可以参照合同编规定,对于约定的违约金依法予以支持。
郑小红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