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小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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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逐条解读(第十六条离婚协议中不负担抚养费约定效力的规定)

作者:郑小红律师时间:2025年05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1次举报
2025-05-20

第十六条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子女实际需要、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前款但书规定情形下,另一方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无抚养能力为由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离婚律师解读:

本条是关于离婚协议中不负担抚养费约定效力的规定。

本条的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协议或者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数额,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协议约定了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可能是基于当时的实际情况作出的选择,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抚养子女是个动态的过程,如果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等类似“情势变更”的情况,对子女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简单概括就是,以守约为原则,情势变更为例外

如果另一方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无抚养能力为由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还是应当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进行处理,经济条件不是考量的唯一因素。

【总结】该条和民法典第1085条结合运用,父母约定一方不给抚养费,不影响孩子在必要时向不给抚养费一方主张给抚养费,“在必要时”其实就是指本条规定的直接抚养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生活、教育、医疗费显著增加”。本条还规定了,此时,不直接抚养一方可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具体按照民法典第1084条来判。

ps: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郑小红律师就职于杭州市市级文明律所及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系律所合伙人。  &nbs...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6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债权债务、人身损害
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1330120********68 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债权债务、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