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安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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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刀**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徐安燕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3日 21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徐律师代理的被被告人
  案件基本情况: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以临翔检刑事检察部刑诉〔2019〕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刀**、刀*祥、陶**犯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晓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刀**、刀*祥、陶**及各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刀**、刀*祥、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集体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陈**、刀**、刀*祥、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刀**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刀*祥、陶**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四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陈**的指定辩护人提出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刀**、刀*祥、陶**的指定辩护人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刀**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刀*祥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陶**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徐安燕律师,毕业于云大法学院,曾在法院从事审判工作10余年,辞职后从事专职律师。现为云南通恒律师事务专职律师!拥有专业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临沧
  • 执业单位:云南通恒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30920********9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侵权、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