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徐安燕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3日 21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徐律师代理的被被告人
案件基本情况: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以临翔检刑事检察部刑诉〔2019〕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刀**、刀*祥、陶**犯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晓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刀**、刀*祥、陶**及各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刀**、刀*祥、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集体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陈**、刀**、刀*祥、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刀**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刀*祥、陶**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四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陈**的指定辩护人提出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刀**、刀*祥、陶**的指定辩护人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刀**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刀*祥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陶**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