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也根据疫情的变化出台了包括延长春节假期、延迟复工日期等诸多疫情防控应急政策。国务院发文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正月初九),湖南延长假期至2月9日(正月十五);另因交通、物流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企业复工、劳动用工、业务合同履行等等问题是广大企业必须面对、处置的问题。为了帮助我省企业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资关系,我们将针对疫情下我省企业最关心的工作安排及制度、疫情期间工资、休假、福利待遇以及与疫情相关的医疗、工伤、保险等几类问题,作出如下法律分析:
一、企业属于疫情防控主体
企业属于疫情防控主体,各类企业要承担起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各类企业、学校及用人单位要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加强职工和师生健康监测,完善相应设施设备,提供卫生用品和隔离观察场所,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我省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以下简称“《复工通知》”)第四条:各类企业、学校及用人单位要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加强职工和师生健康监测,提供卫生用品和隔离观察场所,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
二、企业需要成立疫情防控小组
根据《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指导复工企业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意见>》第四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做好防控物资储备。要全面复查复工人员健康状况,建立“日报告”制度,每日将员工健康状况、防疫工作情况报当地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要求,落实厂区消毒防疫工作。提倡采取线上办公、居家办公、视频会议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会议、人员聚集性活动。
三、企业如不执行《复工通知》,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指导复工企业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意见>》第三条:各地应制定企业复工工作方案,压实工作责任。企业复工应履行报批手续,在疾控部门指导下,经同意后方可复工。严禁未落实防控要求、未按要求履行复工报批手续的企业复工。
如果企业提前复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另外,如果自行复工期间,造成疫情扩散,相关责任人员还有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湖南省内企业复工时间
《复工通知》第一条:全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的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境保护、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的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的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五、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企业如何支付这3天的工资?
1月31日和2月1日这两天不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普遍的观点为国家临时安排的特殊休息日。2月2日,属于正常休息日。
延长的3日,如果企业安排上班,其待遇按休息日的标准处理。即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六、企业如何支付 2020.2.3-2.9 日我省企业延迟复工期间员工的工资?
关于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待遇,湖南省对此暂时无官方文件或回应。除上海市人社部门认定为休息日外,倾向性观点为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2月7日为停工停产期,2月8日-9日为休息日。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若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企业在工作日8小时以内的按约定的正常工资支付报酬,8小时以外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员工补休,无法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员工未提供劳动的,按照约定的正常工作报酬支付,在家提供劳动的工作日 8 小时以外及休息日的工资报酬同上。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湖南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支付其病伤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伤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支付其病伤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伤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八、对因在重点疫情地区或因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及时回单位复工的员工,企业如何支付其工资?
这种情形下,员工应当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并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企业不得以旷工为由对员工进行处理,但是可以要求员工提供医院的诊疗证明、社区或村委会的书面情况说明或者地区交通限制通知等材料;员工因交通限制不能按时返岗时间较长,或者员工从重点疫情地区回到工作所在地并居家观察期间较长的,企业可考虑安排员工休带薪年休假或引导员工办理事假手续。
但若因执行工作任务出差到重点疫情地区的员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复工的,其工资由企业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
法律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九、因疫情影响,企业如如何支付员工工资,企业可否延期支付员工的工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湖南省没有对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的期限做出规定。建议企业注意延长的合理性,同时应当事先或在逾期之日起3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情况和提出处理方案。
法律规定:《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无法按照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事先或者在逾期之日起3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情况和提出处理方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的报告和方案予以审查和监督执行。
十、企业如何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员工支付医疗费用?员工是否享有医疗期?
湖南省对于确诊患者(含本地就医和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在疫情流行期间,对于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含本地就医和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省财政在统筹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将给予适当补助;对于异地就医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做好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结账,疫情结束后全国统一清算;对于未参保人员,各地要一视同仁,全力先行救治,抓紧补办参保手续,按医保规定报销费用。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结束后,员工需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按照国家规定享有3至24个月医疗期。
十一、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及个人是否可以逾期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缓缴、减免,企业均应当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但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十二、对于确诊、疑似新冠肺炎或者处于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不能单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十三、劳动者基于疫情导致的城市封闭、交通工具停运等客观原因, 无法如期返岗复工的,企业一般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一般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只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建议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确实因上述客观原因而无法返岗复工,证据充分的可以进一步协商按待岗状态或停工的相关规定支付相应劳动报酬或相关生活费;若证据不充分,劳动者未在合理期限返岗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告知劳动者及时返岗的具体要求和逾期不返岗的法律后果;若劳动者仍然拒绝返岗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规章制度中关于旷工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相关条款解除劳动合同。
十四、发生劳动争议,因受疫情影响,仲裁时效如何确定?
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止事由消除后,仲裁时效继续计算。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三条: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本文适用湖南省省内企业;
本文仅供参考,不能构成或被视为本所正式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文内容依据为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若后续政府、司法部门等针对本次新冠疫情发布最新通知或意见的,本所将对相关内容予以及时更新及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