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公务人员(包括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属于犯罪行为,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但是在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受贿的认识就不是那么清楚,有的人觉得外协单位给点钱,不算什么,即使被发现了,大不了就是不干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也是非常危险的,因为即使在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里接受他人(他单位)财物的,如果符合法律的规定条件,也同样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我国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即5000元以上)的行为。本罪量刑起点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一般为10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当指出的是,行为人索取他人财物,即主动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索要请托人财物的,只要涉嫌金额较大的,即构成本罪;而如果行为人是非法收受他人主动给予的财物的,则不但有数额较大的要求,而且还须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事实。此外、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以受贿行为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