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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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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中的订金与定金

作者:席新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8次举报

购房合同中的订金与定金

一般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支付订金应理解为支付预订款。因此,如果对订金的处理双方未作约定,无论哪一方当事人违约,收取订金的一方应将该订金返还给另一方。购房者为购买商品房与发展商签订《购房认购书》的,应弄清所支付的钱款是“定金”还是“订金”。如果是“订金”,则购房者应审核认购书中是否对订金处理有所约定,例如“若买方在15日内不来签订预售合同,则60%已付订金作为违约金处理”等,如果有诸如此类的约定,则购房者决定不购所订房屋时,双方应按认购书约定处理订金,购房者可能无法全额得到返还;如无约定,则购房者可要求全额返还订金。当然,如果发展商在销售过程中有过错,如广告、楼书、样板房与实际状况不符等,则根据有关规定购房者有权要求全额返还订金。如果约定是“定金”,则最好与发展商就预售合同主要条款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并在认购书中明确后再考虑支付。否则,今后若因与发展商无法就预售合同条款达成一致而导致不签订预售合同时,根据法律规定,购房者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购房者如并未与发展商签订《购房认购书》,即未与发展商就“订金”的处理作出约定,可以要求发展商全额退还该“订金”。但是有一点必须提醒的是,应当确认发展商出具的收据上注明的是“订金”。

席新律师,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现为浙江登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杭州市律师协会会员。自2015年开始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登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1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