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王某于2015年10月27日到建行某营业网点办理业务,期间因排号问题与银行保安杨某发生争执,后王某被该保安殴打,经鉴定为轻微伤,某派出所依法对该保安杨某作出行政处罚,予以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同日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元。王某在医院住院治疗15天,花费医疗费14292元,对于该损失,王某多次找建行及保安及保安公司进行协商索赔,均遭拒绝。
后王某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行、保安公司及保安杨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20966.33元。庭审中建行答辩已将保安业务外包该保安公司,且双方签订有《外包协议》,应由保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安公司则辩称,杨某工作期间的打斗与其职务毫无关系,应由保安杨某自行承担责任。杨某则辩称,打斗系因王某自己过错引起,应由王某自行承担责任。
一、本案责任应由谁承担?
根据建行与保安公司签订的《外包协议》可以确定,杨某系保安公司派遣到建行履行安保职务的工作人员,建行与保安公司形成了劳务派遣关系。杨某在工作的时间及地点,对前去办理业务的王某实施殴打,《侵权责任法》34条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应由接受劳务派遣的建行承担侵权责任。
二、关于责任承担比例的问题?
根据派出所的调查,在本案中双方均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对该侵害结果,其自己应承担部分责任。
三、法院判决结果。
XX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在事实认定部分写明,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侵害公民健康权益时应依法予以赔偿。关于责任主体划分问题,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因办理银行业务产生争执进而发生肢体冲突,有银行健康视频及公安机关接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佐证,双方同时存在过错,应减轻被告杨某的侵权赔偿责任。被告杨某作为被告保安公司的聘用人员,受被告保安公司委派至被告建行出工作,三者之间形成劳务派遣关系,被告保安杨某系在工作期间造成他人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由用工单位即建行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建行与保安公司签订的《外包协议》仅对合同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处理。法院依据该事实,认定王某的各项损失共计15987.27元,判决建行赔偿王某的各项损失11000元。
在日常生活中,侵权纠纷无处不在,对此应怎样维权,怎样确定赔偿主体往往决定着受害人能否实际得到赔偿,笔者在代理本案中,通过对法律关系的梳理分析,确定了保安杨某系保安公司派遣至建行工作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建行承担用工责任可以更好的使受害人获得实际的赔偿并诉至人民法院,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