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玉帅|时间:2020年06月12日|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XX0782民初2139号 原告A,男,XX, 委托代理人A,辉县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A,男,XX,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XX, 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的原告A诉被告B、C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