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2.合同中除了必备条款外,还有一些普通条款,这些普通条款虽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但也是确定合同权利义务的重要载体。例如,标的质量和数量,价款和酬金,履行期限等,虽然,合同欠缺这些条款可以通过有关规则和方式进行推定,但签约时为了全面保护权益,也应对这些普通条款高度重视,认真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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