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和“限高”,你也分不清吗?下面我们来具体讲述一下
NO,“失信”的适用条件更严格,“准入门槛”更高。
1、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失信的期限则因被纳入的原因不同而有所区分。有些情形下失信的期限为两年,例如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等;当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则可以延长一至三年。而当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失信则侧重在多个社会层面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包括工作就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它会使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四、可以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限制消费令时,便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五、听说把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就不能对它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了?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当单位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同时也被限高;但若单位符合失信条件,只能将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能将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4)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等。七、如果被执行人认为失信、限高措施有误,采取的救济措施一样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可先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纠正,经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如果“法言法语”看得眼花,没关系,我们用一段顺口溜帮助你区分: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