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7日18时许,赵某酒后驾驶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星城小区附近时,撞上钱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致其受伤,后赵某逃离现场。事故当天,赵某找他人顶替被公安机关查获。之后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负事故全责,钱某无责任。
二、法律法规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三、律师观点
明知饮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却仍开车上路,且在发生事故后又找人顶替,致使交警部门无法对其进行酒精测试,从而不能确定赵某系“酒后驾驶”还是“醉酒驾驶”,由此产生的后果完全是赵某自身违法行为所造成。赵某酒后驾车属违法行为,亦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对此类行为予以赔付会纵容违法行为的发生,引导错误的价值取向,也有违保险制度设立的初衷。交强险是法定保险,具有社会公益性和救助性,是针对机动车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而设立的,主要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且赔偿费用是用于补偿受害人而不是赔偿肇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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