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结合上述案例,本条是关于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的义务性规定,即不动产的权利人在行使自己权利时承担着基于本权产生的“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安全”的社会性义务。
本条立法的理由在于不动产权利人有权在自己具有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但同时应履行对相邻不动产的安全保障义务,避免使相邻不动产遭受不应有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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