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纠纷,现实生活中常常会发生这样的一些问题,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会莫名其妙的被别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还款责任,法院也支持了原告的诉求,这样就会觉得很冤,自己明明没向别人借过钱,而被法院判决承担还款责任。这就关系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为了防止夫妻一方在离婚后的权益不受侵犯,必须要知道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是怎么规定的,只有了解了,才能更好的防范,不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个人财产清偿:①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③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人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④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如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外所负债务,另一方并不知情的,且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该债务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后,另一方是不需要承担偿还责任的。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外所负的债务,原则上是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后另一方主张为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对该债务并不知情,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到底要什么证据才能证明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呢?首先,债权人出具的借条上只有夫妻一方签字的,可以推定夫妻另一方对该债务是不知情的。对于该借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明,可以找证人证明举债方长期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借款完全是花费在这些违法行为上,或举债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可以找证人证明债权人在借钱时已经知道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可以举证证明借款期间,夫妻双方的家里并没有购买过什么家庭用品,也没有过什么巨大的开支。也可以从借款的时间和借款的数额来说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不合理的。
能证明以上几点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外所负债务,属于夫妻的个人债务,应当由个人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