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宇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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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起诉被告支付违约金86000元

作者:王宇泽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9次举报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日,原告胡某与被告杜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武汉市黄陂区27栋1单元503号房屋(建筑面积68.32平方米)出卖给原告,房屋总价430000元,原告于合同生效当天支付被告定金10000元,由原告支付物业管理10000元,待被告结清物业费后由物业管理将该款转交被告。原告与房屋过户后二手房贷款放款当天支付购房款90000元,以按揭方式支付被告320000元。房屋过户税费由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如卖方逾期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或者未按约定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卖方以房屋成交价的0.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卖方违约超30天的,买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由卖方支付总价款的10%的违约金及其他全部损失;本合同继续履行,卖方每天支付总价款的0.5%的违约金。如买方违约,每逾期1天,买方以房屋成交价的0.5%向卖方支付违约金。买方违约超30天的,卖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由买方支付总价款的10%的违约金及其他全部损失;本合同继续履行,买方每天支付总价款的0.5%的违约金。合同还约定由卖方保证对所售房屋拥有完全处置权,且本次出售房屋已经获得其配偶或者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

被告杜某与原告胡某所签订的出售房屋系被告与其配偶共同共有,被告配偶未在合同上签字。

合同签订后,原告胡某支付被告杜某定金20000元,其中被告杜某实收到定金10000元,原告代被告向物业缴纳10000元物业管理费。

2016年9月11日,被告杜某以其配偶不同意出售该房为由,向原告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拒绝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就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及赔偿事项未达成一致。是此,原告诉请: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40000元;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50000元。

代理律师认为:被告杜某与原告胡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被告与其配偶系该房屋共同所有权人,二人系夫妻关系,且该合同中第二条明确约定被告对所售房屋拥有完全处置权,且已获得其配偶或者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故此推定被告配偶应当知道且同意原、被告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主张该合同无效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胡某与被告杜某于2016年9月2日签订的二手房居间买卖合同;

二、被告杜某支付原告胡某违约金86000元;

王宇泽律师,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市律协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司法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120********29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