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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专业婚姻法律师离婚房产子女抚养权怎么争取?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299人看过举报

广州婚姻纠纷律师免费法律咨询:招志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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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发布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
第三十条 【情感修复计划】

当事人作出主动修复情感承诺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结合婚姻关系实际情况,提出明确的情感修复计划。

人民法院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帮助当事人结合婚姻家庭关系、矛盾产生原因、心理测评结论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情感修复计划。

当事人在情感修复冷静期内未积极履行情感修复承诺及计划的,应当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不利因素。

第三十一条 【询问未成年子女】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可以就有关事项询问未成年子女。询问的事项,应当与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智力相适应。

人民法院不得强迫或者诱导未成年子女作出陈述。

人民法院应当集中询问有关事项,禁止多次询问未成年子女。

人民法院询问未成年子女,应当选择法庭以外的合适场所单独进行。必要时,可以邀请从事心理疏导的专业人员、学校教师、社工等人员陪同。

人民法院根据客观情况,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询问未成年子女。

人民法院询问未成年子女应当制作询问笔录。采用视听传输技术询问的,应当制作视听资料。

不作为证据使用的询问笔录或者视听资料内容,归入卷宗副卷。

第三十二条 【未成年子女作证】

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下列陈述,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一)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或者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就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事项所作的陈述;

(二)未成年子女请求不在法庭上出示的陈述;

(三)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宜在法庭上出示的陈述。

未成年子女应当通过书面陈述、询问笔录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出证言。除有不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必要理由,人民法院不得通知未成年子女出庭作证。

未成年子女的证言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人民法院根据质证情况,可以直接审查确定其效力,也可以通过询问未成年人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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