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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法律知识: 代通知金是香港的叫法,是指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履行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该义务,则应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替代,该一个月工资即谓之代通知金。无论是在《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中都有这一规定,虽然没有明确采用代通知金的称谓,便在实际应用中,通常引用这一说法,这也是法律的移植。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对于代通知金的支付标准《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具体规定,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另外,许多劳动者混淆了代通知金适用的具体条件(认为只要是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就应当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事实上,只有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有义务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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