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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诉讼哪里有专业的劳动律师胜诉率高

2021-01-04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 |419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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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法律知识: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是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的,以及证明不了时需要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这种责任,就是承担败诉的结果。因为劳动法和民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分别调整劳动关系和民事关系;民事关系的主体平等性和劳动关系主体在平等下掩盖着的不平等有着本质区别,所以为了维护正义和公平,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不能直接适用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

  我国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是逐步明确的。最早见于1993年10月20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由哪个审判庭受理的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劳动争议案件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受理。”因此,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一般都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规定处理。但是,现实生活中,劳动争议案件完全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劳动者而言,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公平的。首先,从劳动关系的本质看,劳动者则处于被组织、被管理的弱势地位;其次,劳动者的审判过程中的举证能力远远低于用人单位,再次,机械运用谁主张,谁举证的民诉法原则,不利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立法宗旨的实现。

  综上,考虑到以上因素,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后者增加了“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几个字,实质内容完全相同。最高院的这两个司法解释充分考虑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实质地位、举证能力、立法宗旨等方面的因素,在程序设计上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相衔接,保护了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两个司法解释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是因为这些证据主要由用人单位掌握,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很难收集证据,也进一步体现了诚实信用和公平正义原则。2008年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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