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志南律师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系广州专业房地产法律纠纷律师团队,多年从事房产案件处理,从调解,协议以及诉讼等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如果你有房产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帮助或者咨询首选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2021年1月1日合同法废止)法律知识: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常常会约定违约金,违约金怎么约定?在法律上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金有明确的规定,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一、法定依据
1、《合同法》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3、《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服务内容:房产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别墅买卖纠纷、居间合同纠纷、房产过户纠纷、商铺写字楼公寓公房等买卖租赁纠纷、物业管理纠纷、房产合同效力纠纷等诉讼及非诉讼案件。本律师团队对房产交易、中介违规、上下家毁约以及开发商楼盘销售陷阱与婚姻继承房产分割法律纠纷进行过大量研究和实践,在房产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对案情分析独特、思维敏捷及极高的胜诉率,获得广大客户的一致认可。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由于律师经常在外办案,如调查、开庭、阅卷等,所以来所咨询前请提前预约,以免浪费您的时间。
免费法律咨询,联系人,招志南律师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地铁三号线、五号线珠江新城站A1出口2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