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志南律师 ,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地址:白云区槎头广海路狮岗北街9号,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秉承“忠诚、负责、全面”的执业理念,忠诚地、负责地、全面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法律知识:对于所谓无话可说的“铁案”,我们也应当根据事实和依照法律,深刻地研究个案的特殊性,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特殊问题特殊对待的方法,从而作出入法、入情、入理的辩护。当然,这类案件有一个共性,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程序合法。对这类案件律师也不是无能为力的,只要我们工作认真,深入研究,就能找到辩护的突破口。因为世界上不存在无法解决的困难,同样刑事审判中也不存在无话可说的案件。世界从整体来讲,就是由物质和虚空组成的,空间与时间是任何物质的存在方式,再严密的东西都有虚空,理论再严谨都有漏洞。因此自然界和人类社会运行规律的现实告诉我们,越充实的东西越空虚,越坚实的东西越脆弱,越简单的东西越复杂,越安全的地方越危险,越紧张的事物越松驰,关键看你有没有能力和条件发现事物的另一对立面。也就是说,你有没有能力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同理可证,在刑事辩护工作中,面对“铁案”,看你有没有能力和条件对所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指控提出自己的辩护观点。再严谨的起诉书、再正确的起诉书,它都存在漏洞和瑕疵。律师只要工作认真,那么对再完美的起诉书也能找出问题。我们知道启动审判程序的第一份法律文书就是起诉书,同样启动我们刑事辩护的也是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起诉书是对他人构成犯罪事实的近似描述,我们在这里用“近似描述”不是全部反映,意在强调说明历史不可能重演,因此对历史的描述也不可能全面真实地再现过去的现实。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讲,主观对客观的反映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然是不全面的,都是人们对客观事物的摄影。因此,起诉书对被告人过去犯罪事实的描述,也只是近似地反映了局部的客观事实。犯罪事实与法律事实不是同等的概念,对犯罪事实的描述和对法律事实的认定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可能完全一致的。正是基于这一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起诉和判决的前提条件作出了原则规定,那就是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可以了。这一原则规定,是与马克思唯物主义认识论完全一致的。因为人们的认识再科学、再先进,不可能把过去的历史全面准确地呈现在我们面前。所以,无论是起诉书,还是判决书,再正确、再严密均有欠缺、遗漏和矛盾,作为律师第一任务就是要深入地研究起诉书,认真全面地阅读全部卷宗材料,而后从本案的具体事实出发,进行逻辑的抽象,找出案件的突破口,确定辩护思路,提出辩护观点,这是一条符合事物客观本性的正确方法。
我们如何在司法实践中灵活地运用这一方法呢?我们确定辩护思路的规则又是什么呢?我认为应当按照下列方法对起诉书进行研究和寻找问题。首先审核程序,然后审核事实,再审核证据、审核性质、审核法律适用、审核法理,从而找出起诉中存在的问题。你如果进行了这些多方位的审查,无论再严谨的文章、再系统的起诉书,你都会发现问题。因此,从起诉书中发现问题,确立我们的辩护思路,提出我们的辩护观点。辩护观点的形成应当按照以下逻辑序列来决定:事实上有问题讲事实,事实上没问题讲证据,证据上没问题讲程序,程序上没问题讲定性,定性上没问题讲法律,法律上没问题讲法理,法理上没问题讲情理。这样一来,再难的案件你都能找出辩护观点,再难辩的案件你都有话可说,这就是我多年实践经验的结果。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经办的刑事案件中,有被取保候审或被宣告缓刑、撤销起诉的成功案例,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刑事风险防控,专注于研究罪与非罪、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该律师在从事法律工作的过程中,以细致、严谨的态度,专业认真办好每个案件,不遗余力还你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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