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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合同纠纷律师经济纠纷律师专业收费合理胜诉率高

2020-11-05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 |249人看过举报

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民商律师团队,一支只专注于民商事法律服务的律师团队,专业专注、尽职尽则,严谨办案,为委托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是我们永远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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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法律知识: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这种分类是从合同成立条件的角度作出的。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一、常见的诺成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二、常见的实践合同:仓储合同、保管、质权的设立、民间借贷等。 
  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 
  (一)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 
  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 
  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除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和生效。因此,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二)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 
  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合同。而使用借赁、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合同,质权设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属于实践合同。然而此种分类并非绝对不变。例如,运输合同并非都是实践合同,也有一些为诺成合同。 
  (三)责任不同 
  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而在于二者成立的时间不同。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成立;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第186条中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消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可以撤消赠与,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因为赠与合同的成立、生效是不同的。只要当事人双方有赠与财产和接受赠与财产的合意。那么赠与合同就宣告成立,转移财产只是该合同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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