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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告员工要求劳动合同违约赔偿吗广州专业劳动争议律师

2020-11-02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345人看过举报

广州专业劳动法律师免费咨询:  (招志南律师)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劳动方面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经验丰富,其中包括一批在社会上较有影响力的案件,帮助广大公司、企业与个人客户维护合法权益。同时,还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并主导多家民营企业完成劳动关系治理结构调整等非诉法律服务项目。有较强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

劳动纠纷案例:朝阳法院对首例依《劳动合同法》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判决,原告赵先生被判赔偿其原单位违约金12万余元。

“由于认为我于离职前一个多月注册了公司,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的规定,原单位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我支付违约金12万余元,而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被告的申诉请求。”原告赵先生不服,诉至法院称,“我和被告的劳动合同约定是员工在职期间不得经营同类业务,而不是不得注册同类营业的公司。公司注册的目的是获得经营资格的证明,而不是实际经营的证明。注册公司的行为,都是我委托他人代办的。我主观上也没有从事经营的想法。”赵先生因此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被告北京正略钧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则称,该公司与赵先生有合同约定,员工在职期间不得经营同类业务,如违反该约定则在公司工作最后一年的全部工资、补贴和奖金归还公司。而注册公司的行为是在不得经营同类业务的范围内,违反了合同约定。赵先生虽委托他人代办手续,可委托行为是其意思表示。

“当事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赵先生参与发起并成立了与被告经营范围相同的其他法人,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关于‘非竞争义务’的约定条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此,法院对赵先生并未实际经营该公司等抗辩,没能采信,并作出了最后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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