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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员工是否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公司辞退了?虽然没有书面的辞退通知书,但是,有部门经理签字的离职申请表以及其他公司员工签字的交接表,还有部门经理辞退谈话的录音,这些足以证明公司辞退了该员工
公司如何应对员工的补偿金请求?1、仔细听听部门经理辞退部门员工的谈话录音里的辞退原因有无涉及到部门员工是因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而解除合同的,比如说:履历造假啊、严重违纪啊之类的,如有的,则去搜集这一块的证据材料,争取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驳回员工的相关请求。如果没有依据第39条解除的,则不论是依据第36条(协商一致)、第40条(非员工过错解除)、第41条(裁员)解除,至少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解除是没有任何依据的,则构成违法解除,就需要支付赔偿金了。
我会建议总经理或HR部门约谈该员工(记得录音),在约谈中,一方面是劝这个员工回来上班(此事已谈,员工说公司已将其辞退,他没道理再回公司上班了),其实,谈这个让员工回来上班,只是分散员工的注意力,让其在不经意中确认公司想要达到的谈话目的。真正的谈话目的是要达到以下2点中的任何一点:(1)让员工确认部门经理其实是无权辞退员工的,这样子,在员工知道部门经理无权辞退员工的情况下,就不构成表见代理了(表见代理的前提是员工要相信这个部门经理是有职权辞退的);(2)让员工确认离职流程没走完(大家不要有错误的认识,不要以为确认离职流程没走完,就是说部门经理的辞退行为就无效了,如:公司辞退了员工,但员工没有办理完离职交接手续,这种情况下,辞退员工的行为是有效的,但离职流程没走完),让员工重新办理离职手续,在这个过程中,相关离职审批表上,不论是HR部门,还是总经理,都要标注上意见:不同意部门辞退的意见,继续双方的劳动关系,这样子,就又把部门经理的辞退决定给推翻了。
为维护乙方的劳动权利,在任何情况下,甲方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仅且只唯一通过盖有甲方公章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形式进行。其他形式(如:甲方工作人员的口头通知或非盖有甲方公章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解除均不对乙方产生任何效力,乙方亦确认,其他形式的解除不作为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对甲方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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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劳动报酬工资加班费纠纷;
(6)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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