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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案情:
某国有客运公司职工陈某,驾驶公共汽车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一死二伤,交警认定陈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客运公司赔偿死者与伤者共计30余万元。公司解雇陈某,陈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万余元。
客运公司则认为,陈某驾驶公共汽车途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公司可依法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赔偿金。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陈某请求。(来源:福州新闻网)
2、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劳动者因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被解除劳动合同而主张赔偿金是否有法律依据?其中,需重点理解何为“重大损害”。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对于 “重大损害”,《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87条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的‘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不便于在全国对其作统一解释。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企业类型、 规模和损害程度等情况,对企业规章中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可见,何谓“重大损害”应当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度等,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实际等客观情况,予以具体细化。具体而言,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3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劳动者客观存在严重失职或者营私舞弊的行为,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没有按照工作岗位职责的要求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有未尽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二是劳动者的上述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害。如果劳动者造成损害,但尚未达到重大损害的程度,用人单位却以造成重大损害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即为违法。
3、结论
具体到本案,陈某在发生的重大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公司依据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度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不应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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