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志南律师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刑事讼诉法律服务范围包括不限于:
1、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委托,提供如下服务:
侦查(公安)阶段:公安机关联系提交相关委托手续,律师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律师可以与公安机关交换意见。犯罪嫌疑人有可能经查实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而被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并不再有之后的审查起诉、审判阶段。
审查起诉(检察)阶段:与检察机关联系提交相关委托手续,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包括公安向检察院提交的“起诉意见书”、笔录、鉴定书等,会见犯罪嫌疑人。经律师分析、必要调查后若认为公安的起诉意见书存在问题的,可与检察机关换意见,或提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审判(法院)阶段:与法院联系提交相关委托手续,查阅、摘抄、复制所指控的材料(检察院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各类笔录、证据凭证等检察院据以指控犯罪的全部材料),会见被告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参加法庭的开庭审理,作为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接受受害人及其家属委托,提供如下服务:自诉案件:调查取证,代理受害人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公诉案件:为受害人及其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维护受害人的民事权益的同时,对侵害人的刑事处理提出法律意见。
申诉控告案件:如果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代理受害人及其家属向有关部门提起控告,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
招志南律师提示:及早聘请刑事辩护律师,有利于当事人节约诉讼费用,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在各个阶段得到刑事律师的会见与沟通,有利于充分地利用各种司法资源。聘请招志南律师团队将能够得到及时、有力和有效的法律支持。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看守门前骗子多,小摊小贩全是托。上前搭讪不要理,坑蒙拐骗花样多。门前拉客不要去,请律师要找正规律师事务所。
由于律师经常在外办案,如调查、开庭、阅卷等,所以来所咨询前请提前预约,以免浪费您的时间。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地铁三号线、五号线珠江新城站A1出口200米
广州刑事案件法律知识: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不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
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5%~35%;
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其他类型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犯罪较轻,且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上。
2、对于立功情节,应当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多次或者多个立功的,可以适当加大从宽的幅度。
3、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与前罪间隔时间的长短、前后罪的罪行大小等情况确定从重的幅度。
累犯,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4、对于有前科劣迹的,应当综合考虑前科劣迹的性质、具体处罚结果等情况确定从重的幅度。
有犯罪前科、劳动教养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多次前科的,可以适当加大从重的幅度。
5、对于坦白认罪,应当根据坦白的阶段、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的,就坦白的罪行部分,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坦白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对于犯罪较轻,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上。
6、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应当综合考虑案发的原因、被害人过错的程度或者责任的大小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被害人有严重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40%;
被害人有一般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被害人有轻微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轻微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7、对于退赃、退赔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及退赃、退赔数额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通常来说,在被拘留的24小时内,公安机关依法对拘留人讯问,若认为不涉嫌犯罪,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而继续刑事拘留的,案件会进入刑事程序,接下来会进入到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法院经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判定其是否判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辩护律师的,办案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前送达辩护人。
办案机关决定提起公诉、移送管辖等重大程序性决定时,应当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应当提前通知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可以向办案机关书面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
办案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经审查认为不应当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辩护律师,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