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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婚姻纠纷官司律师,离婚净身出户条件,诉讼律师

2020-09-30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0年09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 |202人看过举报

招志南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210024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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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继承、婚姻、家庭纠纷共有财产分割方向专业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婚姻继承律师团队,专一提供婚姻纠纷、抚养权纠纷、婚姻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赠与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共有财产分割、共有房产分割纠纷、转继承、代位继承纠纷、婚姻继承财产所有权确认纠纷、涉老年人财产纠纷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婚姻财产纠纷、再婚财产纠纷、黄昏恋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纠纷、家庭间借贷赠与纠纷)、相关法律文书起草审核修改等法律服务

法律知识:1、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2、当前,许多人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签订一纸“保婚”文书,约定“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目的是使得双方打消离婚念头,一心一意的经营好婚姻。

一方面,婚姻关系本身就是一种法定的对双方有一定约束力的关系,它要求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互相扶持。这样的协议产生大部分是出于夫妻一方对于家庭关系正常、和谐所做出的一种有约束力的承诺,其初衷在于通过限制夫妻一方在某一方面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来达到维护家庭正常秩序的目的。

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到实践中“净身出户”条款的签订有可能存在损害第三人债务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夫妻一方(主要是负债方)作出的"净身出户"的承诺,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负债一方想要通过放弃原本享有的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权利以规避所欠债务而故意作出的虚假表示。这种行为实质上是将自己应分得的夫妻共有财产全部无偿转让给夫妻非负债一方,上述处理财产的协议客观上造成负债方的财产减少、偿付能力降低,故而存在损害第三人债权的可能。对于损害第三人债权的“净身出户”条款,法院对其效力一般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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