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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闽清人陈某因做生意向朋友林某借款44000元,林某担心陈某不还钱,就要求陈某写下了一张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可是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陈某并未还款。到了2006年12月,林某再次找陈某要求还钱,陈某无力还款,于是在原借条上写了“上面金额与日期没还清前永远有效”并签了字。又过了7年,陈某仍未还款。林某就拿着这样的一张借条来到法z院,要求陈某还钱。陈某的家人在辩称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
法z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z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4000元。被告在原借条后写下“上面金额与日期没还清前永远有效”的承诺,是对所欠债务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且未约定新的还款期限,根据《最z高人民法z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告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此,法z院判决陈某返还原告借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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