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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荔湾区债权债务纠纷律师荔湾区民间借贷纠纷律师担保纠纷律师

2020-09-01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 |305人看过举报

招志南律师在合同纠纷债务纠纷领域有较高造诣,办理过大量债务纠纷、合同纠纷案均取得较好效果。擅长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货款追索纠纷、工程款催收、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等案,熟知债权债务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利用合法的手段和途径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帮助个人及企业清理债权债务纠纷,专业处理债务债务纠纷及债务追收案件,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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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律师经常在外办案,如调查、开庭、阅卷等,所以来所咨询前请提前预约,以免浪费您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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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闽清人陈某因做生意向朋友林某借款44000元,林某担心陈某不还钱,就要求陈某写下了一张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可是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陈某并未还款。到了2006年12月,林某再次找陈某要求还钱,陈某无力还款,于是在原借条上写了“上面金额与日期没还清前永远有效”并签了字。又过了7年,陈某仍未还款。林某就拿着这样的一张借条来到法z院,要求陈某还钱。陈某的家人在辩称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

法z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z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4000元。被告在原借条后写下“上面金额与日期没还清前永远有效”的承诺,是对所欠债务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且未约定新的还款期限,根据《最z高人民法z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告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此,法z院判决陈某返还原告借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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