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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劳动纠纷律师 用工单位被员工告劳动仲裁 专业劳动律师代理

2020-03-02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385人看过举报

劳动纠纷律师团队,多年来专注于劳动法律律师服务。我们的宗旨:全心全意替当事人考虑,尽心尽力办每一个案子!我们的目标: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招志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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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这里就存在两个疑问了:一是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什么样的规章制度;二是如何认定“严重违反”该规章制度。

  一、用人单位对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负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如何确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1、违反规章制度,是否严重,应当由用人单位来判断,但也应该符合本单位一般职工的判断。当然如果因为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还应该接受劳动仲裁机构的审查。

  2、《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重要前提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有效。表现在:

  (1)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规章制度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

  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用人单位才可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结合上述,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本单位的客观情况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并需要做到公平合理。

  3、《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1)单位制作的规章制度必须主体合法。最好是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且相应的工会也参与规章制度的制订;(2)单位必须依法制定明确具体的规章制度。即哪些纳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之中,哪些是一般性违反的规章制度;(3)单位必须将相关的规章制度书面告知劳动者或公示。

劳动争议法律知识:用人单位被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怎么应对

 

第一步  积极应对劳动仲裁申请

一些用人单位不重视劳动仲裁的应对,认为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还可以向二审法院上诉,对终审判决不服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诉。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定程序,劳动仲裁裁决书也是由国家保证强制执行的,这一点与法院判决无异。另外,劳动仲裁程序中确认的事实不会轻易在一审或二审被推翻,用人单位等到一审或二审再来应对,可能已丧失收集证据的最佳时机。

最后,启动一审或二审确实可以为用人单位争取时间,但想在实体上争取一个对用人单位最有利的结果,就要尽量在早期的劳动仲裁阶段,做好事实和证据收集工作。

 

第二步  必要时用人单位可提起反申请

用人单位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员工作为申请人把用人单位告上劳动仲裁委,用人单位为了对抗员工的申请请求,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反请求应该具备以下六个条件:

一、反请求只能是由被申请人提起。如果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不以申请人为指向对象的仲裁请求,否则不成立反请求;

二、反请求只能向受理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提起;

三、反请求与仲裁请求属于同一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否则仲裁委员会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无权管辖;

四、反请求与仲裁请求必须有事实或法律上的联系;

五、反请求应该以书面形式提出,格式与仲裁申请书一样;

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由于律师经常在外办案,如调查、开庭、阅卷等,所以来所咨询前请提前预约,以免浪费您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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